试管婴儿手术做一半丈夫去世,妻子想继续手术被医院拒绝,怎么...
再婚夫妻
求子之路布满荆棘
“试管婴儿”手术期间
丈夫突然去世
一边是真情寄托
一边是法律原则
妻子第三次手术能否如愿进行?
案情回顾:两次试管手术失败,丈夫去世,医院拒绝第三次手术
李女士和叶先生双方再婚组成家庭后,一直想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经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现文成县卫生健康局)批准,两人符合法定条件,可生育一子女。而因李女士身体情况,2018年12月14日,李女士、叶先生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签订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
2019年3月7日和7月20日,李女士两次行经取卵术,但第一次因绒毛膜促性腺激素过低,第二次因早期妊娠,两次手术均以失败告终。更为不幸的是,第二次手术后第20天,丈夫叶先生因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接连遭遇丈夫死亡、手术失败、流产的多重打击后,李女士与公婆商量并决定做第三次尝试,解冻胚胎后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医院认为李女士的要求不符合胚胎移植法律规定,予以拒绝。
医院组织伦理委员会讨论后认为:第一,体外受精移植手术须在夫妇双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而李女士配偶已亡故,无法按上述规定实施。第二,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伦理原则明确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李女士现处于单身状态,继续移植不符合该规定。且出于保护后代的原则规定,若继续通过胚胎移植手术,李女士的孩子出生面临单亲环境,可能对其成长不利。
法院判决:其情感人,生育权应当被保护
一边是明确的规定,一边是失去独子的父母和丧偶妻子的殷切期盼,法院的决定非常暖心,“冷冻胚胎系由卵子与精子结合而来的人体衍生物,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李女士已有子女,在明知移植胚胎手术及高龄生产的风险后,仍执意为其亡故的丈夫生育后代,其情感人。叶先生父母作为失独老人,“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冷冻胚胎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移植冷冻胚胎既能为叶先生生育后代带来可能,也能在精神上抚慰李女士及叶先生父母。
一审判决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继续履行其与李女士的医疗服务合同,为李女士解冻胚胎并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争议解释:与“知情同意”、“社会公益”、“保护后代”原则并不冲突
审理中,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辩称理由有三:
第一,医院认为李女士的主张,因叶先生已故,不符合知情同意原则。
法院认为,知情同意原则系对夫妻双方知情权以及胚胎处置权的保障。叶先生已亡故,叶先生父母对李女士处置胚胎没有异议,因此李女士享有胚胎的完全处置权。医院在明知李女士丈夫已亡故的情况下,仍要求夫妻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以此拒绝为李女士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显然不符合常理且侵害了李女士的生育权。
第二,医院认为李女士的主张不符合社会公益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李女士现属于丧偶的单身妇女,但她与丈夫叶先生在术前已符合法定条件获得批准可生育一子女,其主张移植冷冻胚胎没有损害社会公益,医院将其扩大解释为单身妇女并以此拒绝为李女士移植,显属不当。
第三,医院认为李女士的主张不符合保护后代原则。
法院审理认为,移植冷冻胚胎会产生两种结果。其一是移植成功,医院的辩称主要考虑移植成功后可能对后代带来不利的影响,对此李女士及叶先生父母作出声明,叶先生系独子,李女士与叶先生虽是二婚,但二老将李女士视为女儿,家庭关系非常融洽,承诺将浙江省某处房产作为未来孩子出生的居住地,并倾尽所能给予孩子最好的抚养条件。
如果移植成功未来出生的孩子是叶先生的唯一后代,李女士及叶先生父母的家庭关系融洽适合孩子的成长,且目前也没有证据及研究表明单亲家庭可能对孩子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故法院对医院的该抗辩不予采信。
另一种结果是移植失败,李女士及叶先生父母也明确表示,胚胎移植手术的风险自行承担并对手术结果的成败都作了充足的准备,即使失败了,也能减少遗憾。
法院认为,李女士作为冷冻胚胎的母亲,有权对胚胎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将案涉胚胎移植。冷冻保存的胚胎被植入女性体内才有可能发展成为胎儿,李女士主张继续医疗服务合同,将胚胎移植至其体内,行使其生育权,应当受法律保护。